关于发布“定期监督评审周期有关新政策”的通知
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
实认委(秘)(2006)05号
关于发布“定期监督评审周期有关新政策”的通知
各已认可机构:
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(ILAC)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(APLAC)相关要求,依据ISO/IEC 17011:2004《合格评定-认可机构通用要求》质量体系的转化工作的需要,CNAS决定对已认可机构的定期监督评审周期进行调整,已认可机构在认可批准后5年认可有效期内应接受CNAS三次定期监督评审,三次监督评审的间隔时间分别为:自获得认可之日起12个月、18月和12个月。CNAS将提前3个月发预通知。
请各已认可机构根据CNAS新政策要求,认真做好2006年监督评审的准备工作,按时接受CNAS监督评审工作,对于逾期未完成监督评审的单位,CNAS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。
若在实施阶段有问题,请与秘书处联系:电话:010-65994535/4492 传真:65994405/4574 CNAS网站:www.CNAS.org.cn
|